如题所述
不需要对账么?或者不用强调如与以前业务人员联系的话 与本公司概不负责的内容么
加不加上,都行,意义不大的。从你发函的那天开始,以前的联系人,再以你公司名义联系业务,都是违法的。至于说对账,你们公司内部移交的时候,需要对账,对于业务关系单位,没必要对的,不然的话,公司换个人,对次帐,设备厂商还不让你们烦死?对设备厂商来说,认的是你们单位,不是某个采购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