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能办理货款吗?

内蒙赤峰市的,失业证不是下岗证,听说能贷款,但是不知道去哪个银行办理货款?最多能货多少?都需要什么部门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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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者,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到小额贷款和免费创业培训等相关扶持政策。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妇女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创业人员,如需要贷款可持本人的就失业登记证、营业证、身份证,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第三责任人担保、不动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等信用担保承诺。可到所属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2个回答  2013-07-30
直接去当地劳动局咨询,可以申请就业贷款
第3个回答  2013-07-30
赤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建立赤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呼银发〔2006〕3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商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贷。
  第四条  市及各旗县区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与经办商业银行共同负责协调组织贷款事宜,进行规范操作,保证贷款的正确投向,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银行:指导经办银行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金融政策,督促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促进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的结合,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建设。
  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和贴息资金、担保费的及时支付;加强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担保基金的合规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设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复员军人、已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认证、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担保机构具体工作的实施,推荐并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凡具有赤峰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身体健康,诚实信用,有就业需求且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转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大学生。
  第八条  贷款条件: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直属企业(包括驻红山区、松山区市直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市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进行核贷。各旗县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旗县区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进行核贷。
  第十一条 贷款操作程序:
  (一)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借款申请人在所在居委会申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委会初审和推荐。借款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后,持以下材料到辖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
  1、《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已登记失业的大学生毕业证书和失业证明;
  2、创业培训记录;
  3、贷款书面申请(申明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情况);
  4、借款人基本情况;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申请贷款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2、项目投资来源及自有资金到位情况;
  3、实施项目有关部门的有效批示文件。
  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对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和初审后,对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审核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同时出具对借款人信用状况鉴定书。
  (三)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社区推荐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一是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二是审查借款人的诚信程度;三是审查贷款用途、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还款来源等,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四)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依据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意见,贷款担保机构对申请贷款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承诺担保。由担保机构向经办商业银行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通知书》,承诺对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
  (五)经办商业银行核贷。经办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和担保机构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办法核实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后与担保机构签订《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风险担保合同》(以下简称《风险担保合同》)。此合同一经签定,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法律责任。经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如是微利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同时,经办商业银行向担保机构送交《贷款通知书》。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对信用社区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优先发放,重点给予支持。
  第五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每人2—3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多不超过5 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具体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对赤峰市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其中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的利息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利率上浮部分确定的利息由当地财政贴息。
  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其中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的利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剩余50%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利率上浮部分确定的利息由当地财政贴息。
  对自愿到旗县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大学生,且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其中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的利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剩余50%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利率上浮部分确定的利息由当地财政贴息。
  以上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不是微利项目贷款的利息不予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加工、服务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物流配送、出租车营运、影像出租、美容美体、电脑培训、社区医疗门诊、药店、照相馆、婚纱影楼、浴池、幼儿园、托老所、搬家服务、家庭装饰、工艺美术、毛衣编织、糕点制作、服装加工、钢铝塑门窗加工、玻璃工艺制品加工、小榨油坊、家电维修、电汽焊修理、汽车修理。同时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执行。对贷款利率上浮部分贴息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筹集。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得挪用,不得抽走。如果一个地区有多家商业银行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基金按照上年末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分别存入经办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不允许擅自提高责任贷款余额数额或扩大倍数。
  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当地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专项用于贷款担保机构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贷款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贷款担保机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贷款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贷款担保机构可以要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但要求反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对于社区出具良好信用状况鉴定书和信用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如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则取消反担保要求。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定合同,详细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事宜。单个借款人贷款逾期(含展期后逾期)后,经经办银行多方采取有效措施难以收回的贷款,根据贷款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如无约定,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收借款人所欠贷款,并向担保机构书面说明。但年度扣收担保基金用于代偿不良小额担保贷款数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的20%。
  经办商业银行(包括所辖分支机构)经办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担保机构必须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全部不良贷款。代位清偿后,从新确定贷款担保基金额度和贷款责任余额,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贷款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但经办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九章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商业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额应在下一年度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二十九条  当担保贷款到期后,由经办商业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按规定进行一次展期处理。
  第三十条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担保机构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收回的贷款用于弥补担保基金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办商业银行与受保个人协议变更合同未经担保机构同意的;
  (二)经办商业银行允许受保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的;
  (三)经办商业银行允许受保人延长偿还期未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的;
  (四)经办商业银行以“借新还旧”方式及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第十章  贷款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经办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在收到贷款申请三周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回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要免收表格、登记及各种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经办商业银行在贷款期间,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一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经办商业银行应按月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下月7日前。
  第十二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五条  经办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既要满足借款人的需要,又要规避贷款风险。
  第三十六条  政府审计部门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其全部贷款,今后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三十八条  推荐部门、审查部门、审核部门虚报材料,隐瞒事实,向经办商业银行骗取贷款的,一经发现查实,经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批准,给予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赤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赤银发〔2003〕114号文件印发的《赤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还是本楼主自己回答吧!!!费了我好几天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