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所谓危险物品,包括易燃物品,是指容易自燃或燃烧的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黄磷等。易爆物品,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容易发生爆炸的物品,瞬间可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如各种起爆器、各种炸药、烟花爆竹等。

化学物质

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如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化学品,如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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