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证明怎样开

如题所述

如果户口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曾用名公证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如果户口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

曾用名证明需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准备好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
2、去派出所填写曾用名申请表。
3、等公证员审核以及主任审批。
4、等结果下来后去派出所窗口办结就可以的。
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曾用名和现用名可以互换吗
曾用名能改成现用名,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审批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办理变更姓名。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需要写改名申请交给公安机关。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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