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新规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退休暂行办法》和《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情况可办理退休: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30年,或者男性55岁,女性50岁,工作年限20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未聘人员,工作年限30年,或男性55岁,女性50岁,工作年限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4、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男55岁,女45岁,连续10年,现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②从事地下和高温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为9年;③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为8年。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上述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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