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重要公告,针对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与监管提出了全新指导意见。
要点一:金融机构需明确责任边界,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在遇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私自垫资,同时强调表内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区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要点二:强化投资者教育,金融机构需传达“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鼓励投资者理解和承担自身的投资风险,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
指导意见旨在解决当前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如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等,通过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支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规范原则包括:
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和委托服务,金融机构需为委托人利益负责并收取管理费,而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在产品分类上,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和私募,以及固定收益、权益、商品衍生和混合等类型,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产品类型,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权益保护。
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及投资门槛被严格规定,以保障风险与收益匹配,避免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需强化净值化管理,确保产品真实反映投资价值,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的同时,实现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