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应该是A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但是,新会计准则做了以下改变: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
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
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追问那就是说按照新制度,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之前的制度是计入“资本公积”?
追答是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旧准则是计入资本公积的;新准则改成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