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2008年试卷二第22题)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答案】:C
[考点]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
[解析]本题可以用排除法得出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见,在审查起诉程序中,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A不符合题意。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问。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可见,选项B中的情形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亦不符合题意。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选项D中的情形亦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不应当选。
如上所述,排除了ABD选项,且法律并未规定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需要重新计算,因此C选项为正确答案。
[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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