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武某2008 年3 月29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400 元,武某担任公司办公室秘书一职, 2008 年6 月2 日,公司向武某发出《解聘员工通知书》 ,称公司因业务紧缩、 不需要此岗位人员而解聘武某。同日,公司为武某结算了工资,武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2008 年7 月,武某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 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公司认为,公司在武某试用期内有权随 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武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 关系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加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问: 公司解除武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本案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