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社区工作的待遇问题

杭州社区工作的年收入一年到手的大概有多少啊`
包括所有的福利待遇奖金什么的``

关于明确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范围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

1、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两站”专职人员,包括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的专职工作者。

其中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居委会委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及帮扶救助服务站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社区委员标准执行。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职级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住房公积金缴费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职务等级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者职务等级工资实行工作职务、工作年限、工作能力与工资待遇挂钩。新参加工作任职的执行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新提升任职的就近上套所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具体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下表。

社区专职工作者职务等级工资级别对照表

单位:元/月

等级

职务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正职

850
895
940
990
1040
1095
1150
1210
1280

副职

750
790
830
875
920
970
1020
1075
1130
1190
1250

委员
700
735
775
815
860
905
955
1005
1055
1110
1170
1230

(二)奖金、福利标准

1、定额奖金福利。按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30%安排。

2、目标管理奖励。每年结合全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际收入及工作时间等因素核定。

(三)补(津)贴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津)贴包括岗位津贴、物价补贴、门诊医疗补助、防暑降温补贴和国定假日加(值)班费等五项内容。

1、岗位津贴:社区的正职每人每月500元、副职每人每月400元、委员每人每月300元;

2、物价补贴:每人每月35元;

3、门诊医疗补助:每人每月50元;

4、防暑降温补贴:每人每月95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

5、国定假日加(值)班费:全年不超过本人1个月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由社区居委会在国定假日结束后编制方案报批发放。

(四)住房公积金

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享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8%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归个人所有。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五)社会保险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五项。

1、单位缴纳的标准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金:20%;

2)失业保险金:2%;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

4)女工生育保险金:0.6%;

5)工伤保险金:0.4%。

以上各项保险按本人工资总额缴纳。本人工资总额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三项之和。

2、个人缴纳的标准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金:8%;

2)失业保险金:1%;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月4元。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区、余杭区。

(二)本通知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保障。

(三)职务等级工资晋级和目标管理奖励拨付,每年须经街道(乡镇)考核合格后才可调整和发放。工资晋级于每年7月1日起执行,目标管理奖励分半年和年终两次发放。发放额度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商请各区后发文明确。

(四)“撤村建居”社区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福利待遇是否执行上述标准,由各区自行决定。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杭财预 [2002]3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杭财预[2003]384号)、《关于提高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杭财预[2004]876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口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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