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失业,社保说可享受10个月的失业金,可只领1个月就被新单位录用,剩下9个月以后还可以享受么?

我2013年3月30日解除合同,4月15日办的失业人员社保,社保工作人员说我可以领取10个月的失业救济金。5月份开始领取,今天5月6日失业金还没领到手呢(8号才可以拿),今天就被新单位录用了,要求19号开出终止单给新单位续上。那我自己原本10个月可享受的失业金,现在只领1个月,剩下的9个月以后再交是不是一起累计上去呢?还是失业了领过了就终止了?(意思不管你领过1个月还是10个月,享受过了,之前的就作废?)还是以后再交的是重新开始的?
我的分数不够用,不好意思呀。

领取时限: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保险期间: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领取中断情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以上是法律规定=====================
你的情况:剩余的月份可以保留,如果一年之内又辞职了可以继续领取没有领完的月份;如果大于一年失业了,原来剩余的月份加上这段时间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但是不能超过两年。
具体情况还可以联系当地社保部门电话:区号+12333追问

非常感谢!这么详细的回答。但是,(如果大于一年失业了,原来剩余的月份加上这段时间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但是不能超过两年。)不能超过两年怎么理解?是不是,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的意思?

追答

不能超过24个月,无论超多少都算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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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6
1、失业金是你失业的享受;
2、重新就业就不存在失业,当然不享受失业金;
3、再次失业,再次领取。
第2个回答  2013-05-06
具体,建议你看社会保险法。
第3个回答  2013-05-06
上海的政策吧,问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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