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申办对象 凡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 字号(2个汉字以上) 行(事)业或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组成。 三、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二)填写登记表格(可从顺德民间组织网〈
http://www.mjzz.shunde.gov.cn〉直接下载或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5、章程草案。 申请民办学校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章程;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四、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五、成立登记收费的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六、其它相关事项 (一)证书到期换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证书遗失补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登记管理机关对材料齐全的上述申请,应予以即时办理,并按变更登记收费的标准(每件40元)收费。 七、咨询方式 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大堂43号民政局对外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