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2-07-28
职工有权选择居住地,公司不得妨碍干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王某往返与丈夫租住的房屋显然应认定为正常的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返回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王某应该认定为工伤,劳动局的认定是错误的,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