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案件仅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借记卡,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也未用以欺诈等其它犯罪事实。如若不属于信用卡,只用承担民事责任,如若属于则要承担刑事责任。谢谢!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按照人大的信用卡定义,所有的借记卡、贷记卡、联名卡、预付卡,甚至电子支付账户,都属于信用卡法律范畴。充分的体现了中国法律的“非常科学合理性”
请问详细后果是什么?
追答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据此,可以立案追诉。
那这种案件具体会如何判定?
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按照人民银行相关法规,银行卡应该分为借记卡、贷记卡(信用卡),怎么能信用卡统称了所有的银行卡
如果是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的银行卡而发生诈骗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
如果没有造成其它损失的话是不涉及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