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应用

如题所述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复杂,以及国际社会对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追求,使得根据传统的硬性的客观连结点所规定的冲突规范受到极大挑战。由于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呆板、机械的缺点,很难适应变化中的形势发展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但它不是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完全否定,而是扬弃。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与折衷,是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科学合理地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目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不按原来单一、机械的连结因素来决定适用的法律,而考虑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从质与量这两方面对主客观连结因素进行衡量,寻找和确定一个国家或法域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直接、最本质、最真实的联系,从而以该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年来最流行的冲突法原则或方法,它起源于英美国家的司法判例,初显端倪于上世纪50年代,并最终确立于70年代,它是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越性在于其以富有弹性的连结点取代单一的连结点,以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取代传统国际私法的机械与盲目,因此被各国立法纷纷采用。该原则不仅应用于传统的合同、侵权领域,在一些新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地适用。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有了长足的发展,虽然中国的国际私法是传统的国际私法,但也注意吸收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新成果,我国立法司法中也采用了这一富有生命力的法律选择原则。然而,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亟待改进。而且,随着中国入世,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和经济法律关系必将大幅增长,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深入探索研究,提高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应用水平,促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的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传统领域的适用;第三部分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新发展;第四部分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现行立法的适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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