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的流程主要有:一、法医鉴定主要受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二、受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鉴定。三、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四、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五、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六、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的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七、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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