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室内空气净化处理的,现在准备办理营业执照,是办理哪一种好点呢?主要是看那种更能省钱或省税,还有就是个人独资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吗,这实在国税办理还是地税办理,各交那些税?谢谢
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区别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所得税缴纳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除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建账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有限公司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缴纳方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有限公司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上没有区别。
只是现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有税收的优惠政策。要想享受该政策,需要按照小微型企业的规模来注册公司。
小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月收入2万元,达不到的不交税。
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1]4号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
(二)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仍然有效,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税率。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备案时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仍可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资料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1)备案申请报告;(2)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3)企业职工名册;(4)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5)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的行业;(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及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于2011年10月28日下发《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65号文件规定,一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二是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一、所得税缴纳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除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建账要求不同。
个体工商户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支付方式不同。
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某个位置,一定经营期间,应税收入的一定范围内的业务(包括业务编号)或收入的数量(以下简称“配额”)的验证,和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投资者应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7日内预付。结案时间为每年年底后3个月内。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末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分损益,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分析解答】
1、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涉及交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等;股东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准备好资料到专管所报到后,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申报税金的时间,及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企业日后将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进行申报与缴纳。
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