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个民法题目?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合同约定交货时付款,履行期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付部分货款,甲公司拒绝,3天后该地发生地震,货物全数损失。
问: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为什么?
该货物损失由哪方承担,为什么?
2、王某下落不明5年,其妻子到法院申请法院宣布王某死亡,随后法院宣布王某死亡。后王某的房屋由其儿子继承,王某妻子改嫁赵某,后赵某因病去世。3年后王某突然返乡,法院撤销对其死亡的宣告。
问:王某是否与其妻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为什么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其子返还所继承的房屋,为什么?

1、因为双方约定是交货时付款,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付部分货款违反了双方合同之间的约定,甲公司有权拒付。货物损失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货物还未交付,所有权还未转移,且乙方违反合同约定。
2、A、王某与其妻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动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王某有权要求其子返还所继承的房屋。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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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5
第一题:甲有权拒绝乙方先付货款的要求。理由是合同里明确约定交货时付款,这是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乙方没有交货,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该批货物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为货物尚未交付,物权未发生转移。动产物权的风险随交付的转移而转移。
第二题: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3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在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其配偶再婚,所以不得自行恢复。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0条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其子返还继承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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