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换城市了社保可以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5、参保人只要带上参保缴费凭证(在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可以转移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和资金,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
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如下行为需进行处罚: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