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会不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如一方违约,自应当履行该义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日向守约方支付房款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
这里有一个问题,合同房款为2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则为1000元/日,违约30天将产生3万元的违约金,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违约金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增加或减少。假如是卖方违约,买方则可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比如自己不能入住而在外这一个月的房租水电等,甚至因购房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可以搞出凭证来,总之能凑够3万,法院估计会支持;而反过来,如果是买方违约,卖方则很难对自己的损失举证,因为事实对方的违约除了让卖方晚一些拿到钱外也的确不会有别的损失,至于错失交易机会之类的,法院估计也不会支持,那样法院则不会判给卖方这3万元违约金。
这样看来,貌似平等的条款真正产生问题的时候就显得不平等了?
我说的是这一条,因为这个"过分高于",这3万元对于买方来说可能不算"过分高于",他可以列出实际损失,但是对于卖方来说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他无法列出实际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问题是卖方无法列举损失怎么办?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追答这个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了,现仅就上述案例做一简单阐述,对于卖方而言,实际损失就是筹集这部分资金的成本以及丧失下一步商业机会的利润损失,远比买方大的多;对于买方而言,可以是租金以及借款成本等;所以说,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充分考虑了这些,你就不要想的太多了;
你认为呢,
我说的是下面这一条,会不会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而会产生不同的判罚尺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你说的没错,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判罚尺度。
如果违约责任约定的是固定的比例或者数额,一般依照约定。
如果违约责任约定的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则损失程度不同,判罚尺度当然也不同。
那样的话,双方违约要承担的风险就不同了?即使约定了3万元违约金,卖方主张的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无法获得3万元,而买方主张的时候则不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个是重点!
追答不存在你说的卖方主张的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无法获得3万元,而买方主张的时候则不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种情形。
违约责任是对等的。权利义务对等是一个基本原则。
既然双方约定了3万元违约金,那违约金就是固定的的数额。又何来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一个合同,不会既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又约定按实际损失计算,那样的约定是自相矛盾的。你既约定了3万元违约金,如果还按照实际损失计算,那这样的约定有何意义呢?
所以不存在你说的这个情形。
一天0.5%%,就是1000块,30天就是3万了!
追答约定一天0.5%%,和约定违约金3万,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固定数额,只不过前者是按比例计算,后者是一个固定数字,仅此而已
约定一天0.5%%,跟约定违约金3万,没什么不同,都是固定数额,只不过前者是按比例计算,后者是一个固定数字。既然是固定数额,不存在另外还按什么实际损失计算,这个道理十分简单
约定一天0.5%,跟约定违约金3万元,本质一样,没任何差别,都是固定数额,只不过前者是按比例计算,后者是一个固定数字,仅此而已。这个道理很简单。
没区别,都是固定数额
你的思维有问题
一天0.5%%,就是1000块,30天就是3万了!
有区别吗?
你看清楚我的补充问题再说吧!
那样的话,双方违约要承担的风险就不同了?即使约定了3万元违约金,卖方主张的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无法获得3万元,而买方主张的时候则不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个是重点!
这个倒是不错,要买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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