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vanessaruc 的帖子工商部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
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商务部门所依据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两部门的结论都有法律依据,这种矛盾状况的出现,源于我国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但是从法理上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
全国人大或授权国务院颁布的法律;《管理规定》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颁发的
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法律的规定优先于部门规章。 所以,工商部门的结论更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