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规范准则

城管是执法范围(好象什么都能管?很厉害的样子)。城管的执法底线(好象更厉害,没有底线)。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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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城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环卫管理人员、协管员)日常行为,展示城管队伍良好的外在形象和精神风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和“治庸问责”行动,特制定城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城管人员禁令
  1、禁止着装不整齐、违规着装、着便装执法、着制式服装出入酒店、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
  2、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或罚没物品。
  3、禁止打人骂人,粗暴执法。
  4、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执法,酒后驾车。
  5、禁止接受被管理对象的吃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6、禁止参与赌博、色情、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城管人员行为规范
  1、队容严整,举止文明。城管人员执勤上岗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携带执法证件;执勤时言谈举止符合城管人员身份。
  2、遵章守纪,令行禁止。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集中行动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顺序入场,遵守纪律秩序;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贯彻落实上级作出的各项决定。
  3、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单位之间、单位内部、队员之间经常相互通报信息,相互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维护城管大局。
  4、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不得执法违法、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廉政规定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5、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城市环境,服务广大市民。
  三、城管人员职责
  (一)执法人员职责:
  1、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制止乱泼乱倒、乱丢乱扔垃圾的行为;制止流动叫卖、占道作业、占道促销、占道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等违章占道行为;清除乱贴乱画的广告、乱堆乱放的物料、乱拉乱挂的标语绳索衣物、乱搭乱建的构筑物;规范人行道上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制止商业门店和建筑工地噪音扰民行为;制止占用公共绿地、破坏绿化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规范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范临街门店广告招牌;管理售货棚广告位等城市公共设施;督办城市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2、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查处乱摆乱占、乱泼乱倒、擅自拆除封闭和损坏环卫设施、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案件;查处破坏绿化设施,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占用绿化用地等案件;查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等物料,运输散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泼撒、带泥上路等案件;查处机动车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靠等案件;查处早点夜市、流动摊点无照占道经营等案件;查处临街经营门店、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等案件;查处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案件。
  3、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审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户外广告和悬挂物、宣传品设置,生活垃圾设施搬动、拆除、封闭,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医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等事项,核发相关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征收城市管理规费。足额征收占道费、建筑垃圾处置费、户外广告设置费、路段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规费。
  5、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向临街门店业主、管理对象和广大市民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城市意识和文明程度。
  (二)协管员职责:
  1、配合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清除责任范围内乱贴乱画的广告、乱丢乱扔的白色垃圾、杂草杂物;
  3、督促门店进店经营,督促或帮助经营户将非机动车辆摆放整齐,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4、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工作;
  5、协助执法人员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
  (三)环卫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2、负责责任范围内果皮箱的管理工作;
  3、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制止、查处或举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章行为。
  (四)保洁员职责:
  1、严格按清扫保洁质量标准搞好责任段内清扫保洁工作;
  2、爱护环卫设施,保持设施干净、整洁完好;
  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乱倒垃圾,焚烧垃圾、树叶。
  (五)摇铃收灰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责任范围内临街门店垃圾;
  2、维护保管好摇铃收灰车;
  3、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六)环卫基础设施维护人员职责:
  1、保持环卫基础设施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光洁;
  2、保持环卫基础设施外墙面整洁,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3、保持公厕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洁,公厕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公厕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有盖板,无破损凹陷;蝇蚊滋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环卫基础设施处蝇蛆滋生。
  (七)垃圾清运人员职责:
  1、负责城区垃圾清运工作,保证垃圾日产日清,车走地净;
  2、严守交通规则,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杜绝交通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
  3、认真执行清运时刻表和清运路线,对各站、单位及裸露点垃圾及时清运和复运;
  4、垃圾运输中做到密闭运输、沿途无漏撒,杜绝二次污染;
  5、垃圾必须运至指定场地倾倒,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6、对服务单位进行定期回访,提高服务质量。
  四、实行问责,规范日常行为
  对违反城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市城管局“治庸问责”行动方案》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截留、私分、故意损毁、擅自处理罚款和暂扣物品的;收取管理对象礼金、礼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该办理的事项致使工作延误的;对来单位办事的人员故意刁难、拖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上班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玩游戏、网聊、炒股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5、作风不实、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管执法因经常被称为“城管”而被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而与“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而实际上,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市管理是时间、逻辑和知识三个维度的系统管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9-10
各个单位把那些 难搞的 得罪人 没油水 苦的 累的 危险的 加班的 挨骂的 的权利都交给了我们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