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93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条例》第9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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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1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出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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