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每一会计期间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允许资本化的金额以实际计算的结果确认

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1.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资本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资本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专门借款费用化金额=费用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费用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2)一般借款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扩展资料:

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润表上反映。

确定简介

专门合同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

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一般借款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根据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款费用资本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7
三个条件:
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和汇兑差额,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这里所指的资产支出有其特定的含义,它只包括企业为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这一条件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主要是指资产的实体建造活动,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建造等。但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却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建造活动的情况,如只购置建筑用地但未发生有关房屋建造活动就不包括在内。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突出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已不再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只要符合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条件即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追问

解释的简单点?这句话哪里错了?

追答

根据上面的规定,应该是“以实际计算的已支出的资金所负担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实际计算的结果确认”。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7
例如,2007年1月1日为建造一厂房,取得专门借款2000万元,利率6%,资产支出为3月1日,支出1000万元,厂房的购建活动也是从3月1日开始。闲置资金取得的投资收益为20万元。厂房建设到2008年6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在这个案例中,利息支出是“实际计算的结果”,它=2000×6%=120万元。
但允许资本化的金额可不是这个“实际计算的结果”120万元。
对于专门借款而言,它要扣除闲置资金取得的投资收益,本题为20万元。
对于一般借款而言,它要与资产支出挂钩。其资本化金额也在大打折扣。
所以,说成:
有关资产成本允许资本化的金额以实际计算的结果确认,是错误的。
实际上,允许资本化的金额要远远小于实际计算的结果。
因为有许多不允许资本化的因素在削弱“实际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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