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是什么内容

如题所述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四)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掉头的; (七)违反规定倒车的; (八)不按照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十)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二)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五)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章记分达到12分时,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十七)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十八)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之外的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车的; (十九)不按照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二十)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二十一)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能够移动而未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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