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老师,你好,我是上海人,在上海工作,于2012年11月12日入职一家贸易,2013年1月17日被以"不合群"为理由要求不要我再上班了,1月18日最后一天上班,和老板谈了赔偿以及缴金的问题后,老板只答应帮我缴二个月的金,并且是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我,让我自己去社保局缴。其间,一直没有签过任何合同,1月18日我要求老板和我补签一份合同,老板也不答应。该公司发薪日为每月17日,第一个月工资打在我个人银行卡上,第二个月工资直接以现金方式发给我。面试的时候,谈好的工作内容是“人事,出纳”,实际上的工作内容是“仓库管理员,快递包裹打包员”,其间老板有时候也会说要把人事的事情交给我,给我去银行的机会,但这种情况一次也没有出现过。现在老板认为试用期是3个月,而我现在只工作了2个月,属于试用期内,所以给我缴金已经算对我的恩赐,根本没必要补偿我什么。该公司加上我一共只有5个人,从我进公司起,一直都没有看见过有与考勤相关的东西,许多人都是超过上班时间后才到公司,现在老板要求我以迟到为理由妥协。我和老板谈到工作内容不相符时,老板说“那我可以调整你去做营业员”,我说我不答应,老板说那就是给你调整了,你不接受,不算公司辞退你。我现在的情况基本上就是以上这些,一没有签过任何书面的协议合同类的东西,二老板不愿意替我缴金,只愿意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我让我自己去缴,三老板认为这不属于辞退,不愿意给予我赔偿。所以我想去申请劳动仲裁(并且我怀疑该公司有不给员工缴金,偷税漏税的作法),想问下,我现在有哪些权利,可以得到哪些,根据劳动法的哪一项哪一条去申请劳动仲裁。谢谢。(分不多,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