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03-22
199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对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
根据最高法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在这个案例中,没有证据表明该房产已经经过析产、分割,根据《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也就是说该房产应该归抵押人和其弟弟共同共有,另外也有事实表明抵押人的弟弟并不知道房产已经被抵押,因此该抵押行为无效。
第2个回答 2006-03-22
XX法院审结首例公示催告案
成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
近日,我院审结了滦县首例公示催告案,申请人泊头市XX有限公司丢失的一张面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最终被宣告无效,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11月,泊头市XX有限公司不慎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依照相关规定,承兑银行只对汇票负责,无论什么人,只要出具真实合法的承兑汇票,银行都负有支付义务。因此,如果其他人捡到被恒洁公司丢失的汇票而自行承兑,XX公司将蒙受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XX公司火速赶到我院,申请进行公示催告,通知承兑行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停止支付该票。
我院受理此案后,立即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XX支行对上述承兑汇票立即停止支付,待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
公示催告期满,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我院及时组成合议庭,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出终审判决:宣告申请人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而且此后申请人XX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后,XX公司及时领取了承兑汇票中的全部现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请人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