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61年俄国农奴制改革
【背景】:
十九世纪中叶,俄国还顽固保存着野蛮落后的的农奴制。农民的人格和自尊心被无情的摧残,他们整天无偿的为地主劳动,甚至被作为物品抵押债务。大量劳动力被束缚在庄园里,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的必需劳动力由此缺乏来源。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也因此大大落后于西欧国家。 克里米亚战争的失败使俄国内外交困,民怨沸腾,进一步加深了封建农奴制的危机,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加速了农奴制的废除。 1858~1860年爆发的农民暴动和起义总计近290次。自由主义者к.д.卡韦林等人提出在保存沙皇政权.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废除农奴制度。 【内容】 由于当时俄国没有形成足以推翻农奴制度和专制制度的革命力量,废除农奴制的改革是由沙皇政府自上而下进行的。 1860年10月拟出解放农奴法令草案,1861年3月3日(俄历2月19日),亚历山大二世批准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和“宣言”。 《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一般法令》规定:农民有人身自由和一般公民权,地主不能买卖和交换农民,农民有权拥有财产.担任公职进行诉讼和从事工商业。在全部土地归地主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份地,但必须向地主缴纳赎金(这种赎金大大超过了土地的实际价格)。农民在签订赎买契约之前还要为地主服劳役或缴纳代役租。《地方法令》规定,当农民使用的份地超过“法令”规定的数额时,或者分给农民份地以后,地主剩下的好地不到全部土地的1/3时,地主有权向农民割地,即剥夺农民原种地的1/5~2/5。为管理改革后的农民,设置了地方贵族控制的村社和乡组织,并建立了监督农民的连环保制度。 【其他改革】: 政治:建立地方自治机构(地方自治局)。1864年颁布的《省,县,地方机构法令》根据这个法令俄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自治会议及其行政机关。司法:废除旧的等级审判制度,建立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实行公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