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区别

如题所述

政务处分和监察处分有四处不同:一是主体不同,政务处分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二是对象不同,政务处分适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分则仅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任免的公职人员。三是程序不同,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四是救济制度不同,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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