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补贴当时没有申请,现在可以申请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申请人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政策时,涉及首次在青就业的时间,是指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记录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涉及首次在青创业的时间,是指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除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外,在用人单位有过就业状态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需线下进行核实。

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安居保障类优惠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在申领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已享受安家费的,在申领博士后安家补贴、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后2年内,可按规定享受2018年及以后年度住房补贴;服务人员期满的,可按规定享受安家费。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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