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属于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依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降低职务的;转任的;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退休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扩展资料: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2、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任免通知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免去现有的职务,一种是改变现有的职务,可能是平级调动;一种是升迁。
释义:人员调动或变动。任免: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
任免机关:任免机关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职务任免作为一种人事管理行为,任免机关是行为主体。
扩展资料:
任免包括:
1、两个法院法律人员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法院法官,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批准下级人民的任免”的第十一项职能。
2、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和批准。根据当地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个别副委员长和部分委员,由董事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主席推荐任免;第二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4、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要求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属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推荐给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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