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8-22
你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却以破裂,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如果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且原告又没有对方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很可能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由于原《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家庭中存在家暴出轨,但又没有有效证据的夫妻不能及时的解除婚姻关系,让当事人深受诉累,严重影响了男女双方的正常生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新增了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规定将有效的解决以往离婚诉讼中多次起诉不判离的问题。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指的分居依然是指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
提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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