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办理二手车辆过户程序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申请材料:

(1)人对人:

1.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需复印);

2.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需复印);

3.转让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原件(需复印件);

5.非厦门居民需办理暂住证。

(2)人对单位:

1.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需复印);

2.买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须在年审有效期内(需复印);

3.转让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原件(需复印件);

5.非厦门居民需办理暂住证。

(3)单位对个人:

1.卖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且法人代码证必须在年审有效期内(需复印);

2.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需复印);

3.卖方应根据评估价格向个人购车人开具有效的交易发票(复印件);

3.转让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原件(需复印);

5.非厦门居民需办理暂住证。

(4)个人处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需复印),本人在场;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需复印件);

3.有机动车辆;

4.填写《机动车号牌更换申请表》并亲自签字。

(5)单元处理:

1.车辆所有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必须在年审有效期内(需复印);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需复印件);

3.有机动车辆;

4.填写机动车号牌更换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五种情况应包括以下材料:

1.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由买受人填写并盖章,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XX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检验单;

4.XX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第二、三联;

5.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数码照片。

二、办理程序:

(1)取《机动车变更、转移、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栏要求填写,加盖与原登记相同的印章,私家车提交车主身份证查验。

(2)前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科登记受理岗,提交代理人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所有人印章与原注册所有人印章不符。

2、擅自改装、改装和改变装载质量和载客人数。

3、违反规定,事故尚未解决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怀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已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良好并自用的汽车,经专项检验合格后,达到报废年限后两年内,允许办理过户登记,但不得转让会员资格)。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6.新车入户未满三个月(进口车首次登记后未满两年,法院判决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者抵押期限未满的。

8.受采购控制的车辆没有《申报许可证书》。

9.进口汽车受海关监管,监管尚未解除。

(3)符合移交要求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鉴定。

(四)查验后,由县(市)移交或变更后直接到证照管理岗等待缴费通知。跨县过户车主先去登记审核岗编制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发放上牌通知书,上牌管理岗收集旧卡,发放新卡,拍照后等待取证(进口车会开具待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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