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如下: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5、46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从以上的规定看出,在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时,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还应当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本案应当以实际经营人和登记的经营人王某和李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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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更
多
个体工商户因为涉及到的案件不同,如果选择诉讼主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那么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当应当注明业主的情况,但是当登记业主与实际业主不一致时,应当将字号和实际经营者都列为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如若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则应将字号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2、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在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情况下,依然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业主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仍然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的业主为当事人”。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它们的债务,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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