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但未实际使用借款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依然要承担责任,共同借款人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即使未使用,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借款人偿还借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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