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摩托车为什么能走人行道

如题所述

深圳可能是仗着自己是特区,公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
深圳特区法规: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深圳交警执法时直接依据市级法规来执行,实际上,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没有划定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视为混合车道(车行道)而不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而不是驶入人行道。

个人觉得,深圳的规定实际上是是对弱势群体路权的忽视,只有机动车的路权是专有的。如果让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并行,机动车驾驶员就得费心思去注意骑手的安全;赶到人行道上,驾驶员就省心了,骑手反而增加了注重行人安全的责任。

相比而言,广州就不会不管三七二十一把电动自行车往人行道上赶: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若是省里的电动车条例正式发布后,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禁止走人行道,深圳交警又该如何执法?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
第二十五条【通行规则一】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第二十六条【通行规则二】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人行道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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