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6月末开始停业装修,说是预计三个月,7月份被调到分店上班,8月份放假一个月,9月份要求回公司,回来时说在歇业几天,期间按歇业工资计算。然后从10号开始,进行培训了10天,按照早九晚六。然后又放了几天假,正规上了4天班。10月份又放了几天假。之后交了辞职报告,在11月28号正式辞职。离开了。工资结算如下:7月的工资在9月15号发的,8月份工资之前说在11月发(歇业工资,即正常工资的70%)9月的工资在10月15号发的。缺勤天数按照歇业工资算。依此类推10月一样。但是当我辞职之后才知道,如果没有工作到年底将会不发歇业工资。说是公司颁布了一个相关文件并且是那样规定的。开会时念了,员工没有签字而已。最后结算工资将9月和10月的歇业工资部分还扣除回去了。没有给任何补助,我感觉很不公平,请问公司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而我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