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行政管理的特征

如题所述

这里所说的特征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于其他管理(如经济管理、教育管理、企业管理等)所具有的特征,不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相对于其他部门行政管理的特征。至于地矿行政管理的个性,则通过阐述特征的内容时体现出来。

(一)统一性

地矿行政管理的统一性是指地矿行政管理体现国家统一的意志,依据统一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通过统一的行政机关,执行国务院赋予地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地矿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又集中体现在意志统一、立法统一、执法统一和司法(指行政司法)统一上。

意志统一是指地矿行政管理要体现国家统一的意志。这一意志的最高代表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分别是它们的授权代表者。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的意志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意志,必须与它们的意志保持一致。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搞联邦制,从而为立法统一奠定了基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是我国地矿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的统帅,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确定了地矿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础,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以及部门和地方颁布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等都是以上述法律为准则建立的配套措施、制度。立法统一就是指这样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体系。

制定出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地矿行政法规体系就做到了有法可依,能够以法行政了。但要实现依法行政还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需要建立在执法统一和司法统一的基础上,而执法统一又需要以执法机关的统一为前提,司法统一同样需要以司法机关的统一为前提。否则就会政出多门,执行起来步调不一致;司法时,就会出现掌握的尺度不同,甚至法度因对象而异的现象。我国长期实行条块分割的地矿行政体制,就是导致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出现某些执法不统一和司法不统一现象的重要根源之一。

总之,地矿行政管理的统一性以国家的统一意志为统帅,以立法统一、执法统一和司法统一为基础,它是四统一的综合表现。

(二)规范性

地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集中体现在它的依法行政特性上。依法行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要依据前一特征中所提到的那些法律、法规,采取说服教育和行政命令相结合的方法,规范人们(尤其是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行为,调整其社会经济关系;二是指对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也要进行规范。首先,是法律、法规规范,即他们必须严格地依法行政,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限度行使政务。其次,是授权规范,即不能超越国务院授予的职能、权限行使政务,更不能滥用行政权力。为了使这一含义的规范切实有效,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地矿行政管理监督体系,运用多种监督方法,来监督各级政府、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政务的行为。

(三)权威性

地矿行政管理的权威性源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他们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地矿行政管理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都不得干扰、阻挠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政务,否则,将以干扰执法论处;

(2)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法;

(3)国家赋予了它行政制裁权,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专政机关作后盾,从而,使违法必究落到实处,使地矿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得以维护。

地矿行政管理的权威性是其有效性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其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应该珍惜它、维护它。对于管理者来说,最实在的珍惜和维护,是在依法行政中保持严肃、认真、谨慎和廉洁奉公的敬业精神,切不可以势压人、盛气凌人和以权谋私。

(四)公务性

“管理就是服务”是管理的共同特征。公务性是服务性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在:

(1)它的服务者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和社会对他们有着特殊的要求;

(2)它管理的是国家政务,而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就是政企不分;也不直接从事事业性的活动,否则,就是政事不分;

(3)行政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和推进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像社会团体、中介组织那样仅维护社会一部分成员的利益;

(4)它行使的是国家公共权力,而不是像企事业单位那样仅行使各自单位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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