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上市快递公司上班,一号二号每天工作十二小时,第三天中午猝死,算工伤吗?

我父亲在上市快递公司上班是保安,一号二号白班每天上班十二个小时,三号准备上夜班也是十二个小时,中途休息一天一夜,在三号白天休息时下午两点钟,突发心肌梗塞,在公司宿舍死亡,公司人员未及时抢救,直接打的120,120二十五分钟才到,到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心跳,而且这个上班时间在双十一双十二之间,我父亲在该公司上了三年班,有五险,请问该像公司索赔多少钱,地点是在无锡,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职工猝死属于职业病之外的疾病死亡,不是工伤。但是,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亡待遇。
所谓视同工伤,就是一些本不是工伤的特殊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看作工伤,按工伤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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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1
上班期间属于工伤,鉴于人道主义关怀,公司也会赔偿一些损失。
第2个回答  2019-12-06
工伤100%无法认定的。
不过公司也有法律责任要赔偿,就是事发在公司宿舍(属于公司的责任),可以获得5-10万元的赔偿(第三方责任)
第3个回答  2019-12-07
您这样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按照人性化的标准的话,应该是可以的。
连续两天的十几个小时的工作造成了过度的疲劳。
如果达不到你的诉求,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或者是反映一下。
第4个回答  2019-12-05
算,符合工伤条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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