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如题所述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由此可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以上分析,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即: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扩展资料: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

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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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01
  一、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二、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第2个回答  2022-01-13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原)《物权法》第199条(现《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4)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6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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