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细则

如题所述

为了有效监管通信工程质量,确保通信工程品质,依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以下规章细则。

第一条: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均需遵循本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经过信息产业部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条:建设、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对通信工程质量负全责,并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工程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质量监督内容包括对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核查,且依据国家法律和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进行。

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质量监督的实施程序和责任,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的申报、提供相关文件,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强调了对质量问题的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的瞒报、谎报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此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不适用于抢险救灾通信工程。附表包括质量监督申报表、通知书、监督检查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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