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合法吗?

如题所述

银行聘请第三方追债是合法的委托行为,但不能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讨要债务。银行委托社会上的催债公司进行催债,一方面涉嫌泄露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化的讨债公司为了追讨成功,往往会采用一些诸如骚扰、恐吓甚至是暴力手段,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讨债,指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即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

扩展资料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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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6

债权人“上门讨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一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债权人行使其正当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法行为,首先满足行为人“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强拒不退”的,满足此条件,一般还要具备如下一个或几个特征:1、进入住宅后,对居住人实施人身打击,造成一定伤害的;2、毁坏住宅财物,毁坏情况较严重,或者经济损失较大的;3、非法胁迫居住人或者非法限制居住人人身自由的;4、因非法侵入造成居住人精神失常等较严重后果的综上,债权人上门要债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利用合法的手段,不能够因为要在殴打他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破坏,这样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并且不但不能够要回债务还会受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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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1

银行聘请第三方追债是合法的委托行为,但不能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讨要债务。银行委托社会上的催债公司进行催债,一方面涉嫌泄露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化的讨债公司为了追讨成功,往往会采用一些诸如骚扰、恐吓甚至是暴力手段,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讨债,指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即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现。。

对于银行与催债公司合作进行追债,不少人指责其践踏客户对银行的信任,但事实上此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公民或法人有实施自力救济的基本权利,自力救济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而对于欠债者而言,个人信息被透露给第三方,只是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必然让渡的隐私和权利。

扩展资料;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部行政管理局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据此已对原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作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理。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

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下从事讨债活动。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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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讨债公司属于违法,不建议考虑此种讨债方式。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11月28日
第4个回答  2018-09-13

是违法的。

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扩展资料:

讨债,指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即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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