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如题所述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代表议案的处理流程。首先,大会秘书处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出议案处理建议,经研究和协调后,向大会主席团呈交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根据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议程,审议通过的报告会在会议上分发。


若议案被列入议程,将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专门委员会在各代表团基础之上进一步审议,形成审议结果报告,主席团根据此报告决定是否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提案人如有撤回议案的要求,经主席团同意,审议程序即停止。


对于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闭会期间的议案,若提议案人要求处理,工作机构需在十五日内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审议。否则,下一次会议时,议案将与会议期间的议案一并处理。


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的议案需在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包括议案内容、听取意见情况和审议意见。审议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机关意见的,应在一个月内送达研究,机关需在两个月内反馈。审议过程中,代表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可能决定提请下次会议议程或交相关机关办理。若不满意,原承办机关需重新办理并报告,提议案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可以监督机关的办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在吸纳代表议案要求时,需要在审议中明确说明。这就是代表议案条例中关于议案处理的详细流程和责任机制。


扩展资料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条例》分总则、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代表议案的提出、附则5章2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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