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4-11
建议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第2个回答 2008-04-11
首先,你的事情是《劳动合同法》管的。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你签合同,如果不签,是可以进行补偿的,就是说除了给足你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以外,可以要求按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3个回答 2008-04-11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得到从2008年一月开始到工作这段时间工资的双倍。
根据旧法,你可以得到三个月的工资补偿。没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旧法也由此规定。
第4个回答 2015-10-14
可以要求补偿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