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计算经营所得允许扣除的

如题所述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4、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个体工商户允许扣除的费用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业主费用、开办费用、借款利息、低值易耗品、保险费用、修理费用、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家庭生活混用费用。这些费用的扣除可以有效地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降低其税负,提高其经营的可持续性。
首先,个体工商户可以扣除的业主费用每年为42000元或每月3500元。从业人员合理工资薪金可以扣除,而业主的工资不可扣除。其次,开办费用指从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作为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以内分期均额扣除。第三,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除了以上三种,个体工商户还可扣除的费用还包括:低值易耗品、保险费用、修理费用、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家庭生活混用费用。其中,保险费用包括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支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摊销,但一次性购买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销,具体标准和期限由地方税务局确定。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本纳税年度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可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可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5%。而对于研究开发费用,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以据实扣除。最后,家庭生活混用费用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其中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总之,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降低其税负。这些规定微观上有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力和竞争力,宏观上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机会。同时,个体工商户在享受这些扣除政策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纳税规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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