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监盘的程序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注册会计师在未能实地观察被审计单位上年存货盘点时,应实施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等方式来进行审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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