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例如:纳税人某经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同时他是烈属,当年可享受减免税额7320元。则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总减免税额=[(280000×20%-10500)-7320]×(1-50%)=19090元。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