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我带病投保为由,解除了我的保险合同,但是我的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填的,只叫我签字就行了

如题所述

带病投保,法律上称为“不实告知”,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带病投保可以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或者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
一、不影响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先前的感冒、阑尾炎手术等普通疾病一般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或者仍然按照标准费率承保,类似的情况还有:胆囊炎等疾病。是否有影响取决于投保的保险险种,如对长期寿险而言,职业的不同一般对保险合同没有影响。
二、发现带病投保但在30日内未行使解除权的
保险公司如果发现带病投保,但从发现之日起30天内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继续承保、继续收取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了。这里的30天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发现带病投保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年的
保险公司如果发现带病投保,但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年以上时,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拒赔权均丧失,不能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偿。这里的二年是指保险合同经过的期间,而不是指交过二年保险费。
四、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知道带病投保的
保险公司虽然发现带病投保,但此种情况是保险公司先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或者保险代理人先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不能以此为由对赔偿请求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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