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选择题

1、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46条对《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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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5
1、C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可知,李南、张西提供资金、技术而不参与经营,不影响其合伙人地位,故三人均为合伙人,A、B项错误。关于字据效力,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可以约定,题目中所涉字据不得对抗债权人,但在合伙人之间则完全有效,故D项错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10
C

是否为合伙人以登记为主。三人合伙实际出资(东20W,南10W,西类似技术入股)。开业了,说明已经登记。(但文中未说明是否三人名字全在经营许可证上,根据选择的答案看,应该是已经三人登记)。

故A、B错误。

三人内部协议不是全部无效。对内三人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是不得对抗外人。可在对外赔偿后依据该协议向另外2人追偿。

故D错
第3个回答  2012-12-06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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