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深圳买的保险,在湖南发生的事故,造成副驾驶的押运员受《伤残鉴定为2个十级伤残》车上乘员险买了50万,押运员在深圳有居住证2008年签发的有效期10年,但是索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一年 以上社保证明,而押运员社保是2011年4月才开始买的,还说只能按湖南的赔偿标准赔,两地赔偿标准差7万多。还请高人给指条明路为谢!《2011年9月30号发生的事故》
老师的意思就是说我们这样的情况是可以按照深圳的标准陪吗?《还有救市押运员所在的公司地址也在深圳,发生事故是由于工作需要才离开深圳的,这样的可以吗?》谢谢
追答可以的。如果是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